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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安全生产“内部举报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9/15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

各县区(园区)应急局(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从业人员参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严格保护其举报权益,现将《淮安市安全生产“内部举报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安全生产“内部举报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知情人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所在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受理、核查从业人员举报事项,和对举报人实施奖励、保护等措施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及省市对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含经开区、工业园区安监局和生态文旅区应急局,以下统称应急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辖要求,核查处理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提出的举报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市级应急部门也可以直接受理、核查县(区)应急部门管辖事项。

应急部门应当明确负责核查举报事项的机构,在官方网站或在媒体上公布核查机构的办公电话、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等联系方式,并保持信息接收渠道畅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急部门应当告知其提供真实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应当告知其在提交举报信息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以便告知受理举报等情况。

第五条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应急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对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相关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对其他部门移送本单位的举报线索,应当完整记录接收情况。

第六条 应急部门接到从业人员举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线索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及时告知举报人或相关部门,同时说明理由,与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事项已办结或正在核查的;

(三)被举报单位正在整改或整改完毕的;

(四)应急部门认为不应受理的其他情形。

接到从业人员关于人员死亡的事故举报,根据事故发生等级,由接报地应急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由接报部门通知相应级别的应急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核查。

第七条 受理举报事项后,应急部门应当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处理,并全程留痕,妥善保管相关证据资料。核查处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八条 对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同时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按照《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和《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因从业人员举报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急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特殊奖励。奖励形式、奖励标准等按照“一事一议”和不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由应急部门会商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对经人民政府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由本级应急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构成重复举报的; 

(二)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成立的;

(三)举报人自身故意制造事端的;

(四)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应急部门决定不予奖励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与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十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急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不得超过60日。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等证明与被举报单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的材料。

第十一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第十二条 应急部门应当定期对举报人进行回访,了解其奖励、合法权益保护等有关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对回访中发现奖励不落实、奖励低于标准等情况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经调查发现,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由应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从业人员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不得故意诱导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应急部门参与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使用举报材料和安全生产问题线索,严格控制有关举报和线索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急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二)将举报事项移送被举报单位自行处理的;

(三)帮助被举报单位逃避查处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奖励资金的。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奖金,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内部举报奖励公示牌,公示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积极受理从业人员报告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企业应当及时自我纠正,同时依据本单位奖励制度,给予举报人表扬、奖励,奖励所需费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列支。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向应急部门提出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途径信息。

第十七条 应急部门可以在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及时获取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受理、核查信息员提供线索信息,以及给予其奖励、保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应急部门在对被举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被举报单位已经建立落实“内部举报人”制度的,应当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考量情节,给予从轻处罚。

举报人举报事项,经应急部门核查发现,已完成整改或正在整改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内部举报人,是指与被举报单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因知悉所在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主动向应急部门提出举报的从业人员。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具体情形按照应急管理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从业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者许可失效,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4日。